(二)校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否有资格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三)对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所涉及的有关费用(资金),必须经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四)高等学校必须按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通知》(苏教财[2004]23号)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结果公示工作。
(五) 高校校办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亏造成的净资产变化,由高等学校与改制后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资产评估
(一)在清产核资和全面财务审计的基础上,高等学校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基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2]90号)有关规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对改制企业资产的评估,必须一次性完成,不得将整体资产分拆评估。校办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应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二)校办企业改制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
(三) 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校办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办法,按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通知》(苏教财[2004]23号)执行。
(四)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特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应向有关高等学校支付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其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五) 参与校办企业改制的其他投资者以实特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入股的,应由高等学校和投资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
五、净资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