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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5.改制后发展规划。高等学校国有股权在改制企业中相对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改革、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计划等。
  (二)改制方案的审批
  1.校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报产权持有高等学校审批。改制方案不得与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相抵触。高等学校正式批复校办企业改制方案前,应就相关政策问题征询省教育厅意见,审核批准后的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由高等学校以正式文件下达,并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确认后抄送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2.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高等学校的法律顾问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高等学校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3.高等学校必须就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4.职工分流与安置方案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劳动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改制企业中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采用校内分流、待岗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稳妥安置;其他职工按省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方案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过半数同意。经审议通过的职工分流与安置方案,连同改制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名册、审议通过及公示情况等相关说明材料,经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二、清产核资
  (一)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高等学校应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改制企业应制订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帐务清理(含企业与学校之间往来)和资产清查等工作。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本部和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三、财务审计
  (一)高等学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校办企业改制前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的潜亏挂帐,财产清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资产盘亏(减盘盈)、毁损、报废等资产损失,因债务人死亡、破产以其法定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三年以上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包括个人借款),以及需要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应由高等学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或剥离。
  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划归高等学校处理。高等学校对该部分资产的处理,应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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