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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教财[2006]6号 2006年3月7日)


各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现将《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教科发[2005]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制订和审批改制方案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应由学校(高校)制订改制方案,也可由其委托校办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拟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的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股权设置。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4.职工分流与安置。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及来源、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意见等。具体事项按照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通知》(苏教财[2004]2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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