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中心区军队转业的人员,应由原所在部队提供是否在部队购买住房、是否使用部队公寓的证明。
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
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5、年可支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核准、街道办事处出具;私营生产经营者由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
6、1996年11月以后,将原自有住房出售、赠与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交换过住房的,需提供原住房详细地址、出售、赠与、交换时间。原住房已拆迁、搬迁的,应提供原住房详细地址和能证明产权的相关资料以及拆迁、搬迁合同等。
7、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8、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三)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工人文化宫广场西大厅提交《申请表》,接受资格审查。申请人委托本户籍以外人员代理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受委托人的关系、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和代理权限。
二、调查核准
(一)检查资料、调查询问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其他证明资料进行检查,验证申请人的收入、婚姻状况和现住房情况等证明是否齐全,核实家庭成员姓名、数量、相互关系及各自住房情况。
对申请资料齐全、《申请表》填写清楚、完整,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且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按序编号。对申请登记资料不齐全、不能补正申请资料和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说明理由。
(二)审查登记
根据住房档案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确认家庭现有住房、家庭成员、住房困难类型,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然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填写《审核登记表》。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分类排序
根据各住房困难类型,按困难程度排序。同时根据各住房困难类型登记数量和销售总套数,确定各住房困难类型的供应数量。由最困难的开始依照排序确定调查审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