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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龙泉北里新景楼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发布公示信息的当日,指派专人持本单位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到市房管局指定的地点领取本单位、本辖区申请人的公示资料,然后按要求组织公示。并于公示期满的第二日将公示结果送至市房管局。

  (三)已经领取《准购证》且已安排住房的,应在规定的购买时间内购买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住房的,准购证自动失效。

  (四)《准购证》注明的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购房人不一致的、登记备案的购房人与产权登记申请人不一致的,均视为私下转让,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信息计入住房信用档案,取消相关人员的购房资格。

  (五)应当继承的房产,不能提供该房产的继承公证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的,不予登记。

  (六)未列入调查审核范围的,遵从下批销售方案。

  (七)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家庭不纳入此次出售范围。

  (八)本人户口在市中心区,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在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区的,不纳入此次出售范围。

  附件2
  龙泉北里新景楼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程序

  一、申请程序及要件

  (一)领取《唐山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持户口簿、现有住房(或居住地)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就近到市房产管理局下属房产管理所、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地)咨询相关政策。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取咨询地加盖专用章的《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证明:
  1、持《申请表》到相关单位签署意见。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应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供未婚证明。上述证件丢失且户口簿、相关单位证明材料也未能证实婚姻状况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认定文件。

  4、现住房或居住地证明,包括:私有房产的,为房产证;承租公有住房的,为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为市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为他人住房的房产证。

  申请人无住房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含配偶父母)以下情况:父母在本市中心区的,提供其身份证、户口簿、住房证件及工作单位(无工作的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关于父母现居住地、住房情况的证明;父母不在本市的,需提供身份证号码和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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