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生产经营、承包、承租利润;劳务报酬;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所得。
(二)申请人属于家庭中的已婚人员的,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夫妻总收入计算;申请人属于家庭中35周岁以下未婚人员,年可支配收入按其父母总收入计算,无父母或父母户籍不在市中心区的按申请人个人收入计算;申请人为离异、丧偶、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年可支配收入按个人收入计算。
六、相关证明
年可支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核准、街道办事处出具;私营生产经营者由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
通过住房档案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需进一步调查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住房房屋管理单位应当负责调查,并出具相应证明。
户籍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并出具证明。不在同一户籍、在同一派出所管辖区域的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证明由该派出所出具;不在同一户籍且不在同一派出所管辖区域的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证明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提供,无工作的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七、面积供应控制标准
面积供应控制标准按购房申请人夫妇和无住房的未婚子女为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一人户不超过60平方米,二人户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户不超过80平方米,四人户以上不超过85平方米。
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的划分和计算
(一)以非产权人、承租人作为购房申请人的,所购住房面积在供应控制标准以内部分为优惠面积,大于供应控制标准部分为超标准面积。
(二)以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作为购房申请人的,面积供应控制标准减去现有住房面积为优惠面积,所购住房面积减去优惠面积为超标准面积。
(三)离异人员购房时,所购住房面积中等于离婚前私有房产面积一半部分按超标准面积对待。
(四)第三条第(三)项中由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作为购房申请人时,所购住房面积中等于原住房面积部分不按超标准面积对待。
九、购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