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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龙泉北里新景楼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一)申请人既没有私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下同),也没有承租公有住房,其父母(含配偶父母,下同)、子女在中心区既没有私有住房,也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为无住房。

  军队转业人员本人及其随军配偶在市中心区既没有私有住房,也没有承租公有住房的为无住房。

  (二)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为家庭现有住房:

  1、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2、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3、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4、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申请人及未婚子女在市中心区无住房,但在市中心区以外有私有住房的,视为有住房。

  (四)住房权利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视为其现有住房,如:办理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住房、已办理入住手续的住房和已受赠、继承了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五)私有生产、经营性房屋视为住房。

  (六)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计算。

  人均住房面积按计入家庭现有住房的总面积除以计入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计算人均面积时,家庭成员中6周岁以下的人员不计入。

  (七)1996年11月以后将自有住房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后购买的现有住房面积大于原自有住房面积的,住房面积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购买的现有住房面积小于原自有住房面积的(或未购买住房),住房面积按原自有住房面积计算。

  (八)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属于货币补偿的,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面积结合原住房面积认定现有住房面积。

  (九)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按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认定其个人应继承的房产面积,计入其现有住房面积。

  (十)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原夫妻共有房产归属。但离异人员申请购房时遵从以下规定(1996年11月以前离婚的除外):

  1、离婚前共有的私有住房面积、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除以离婚前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其人均住房面积。计入父母(或子女)家庭成员的,其人均住房面积计入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离婚后再婚的,其人均住房面积计入新组成家庭现住房面积。

  2、离婚时将夫妻共有房产给子女的,视为赠与。

  五、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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