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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龙泉北里新景楼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3、其他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情形。

  (二)市中心区内的夫妇及未婚子女户口应在同一户籍。不在同一户籍的,不予受理。户口已在一方父母或子女户籍的夫妇,不能因分摊人均面积再迁至另一方父母或子女户籍。

  (三)下列人员不受具有市中心区八年以上城市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五年以上限制:

  1、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

  2、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

  (四)申请人(有配偶的含配偶,下同)无住房的,应计入其市中心区有住房的父母或子女的家庭成员,不受“在同一户籍五年以上”限制。

  (五)申请人父母是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时,他处无住房的兄弟姐妹(含其配偶、子女)计入家庭成员。

  (六)现住房原为公有住房,分房时申请人与其兄弟姐妹均为在册人口,该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为申请人兄弟姐妹的,申请人应计入该兄弟姐妹的家庭成员。

  (七)家庭中现产权人、承租人以外,他处有住房的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计入家庭成员。

  (八)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分别为夫妇且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人数应合并计算。

  三、购房申请人

  (一)购房申请人应当是家庭成员中产权人或承租人以外的下列人员:

  1、已婚人员;

  2、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

  3、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人员;

  4、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

  家庭成员中没有前款规定人员的,可以由法定婚龄以上的未婚人员或现产权人、承租人作为申请人。

  (二)购房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可首先推举未超过金融机构贷款限制年龄的人员作为购房申请人,没有上述人员的,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可以作为购房申请人,也可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部门指定购房申请人。

  (四)家庭中多人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只能推举其中一人作为购房申请人。

  (五)申请人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

  四、家庭住房及人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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