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免征农业税以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到位,严防农民负担反弹。严格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坚决纠正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不断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伤农坑农行为,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改善农民就业环境。积极推进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
(五)继续纠正在征收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年底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严格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等程序规定,加强村集体征收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编制工作;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听证、许可、承诺、资金监管、投诉举报、行政裁决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继续坚持国有资产管理、工会、劳动保障、监察、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合作的工作方式,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企业改制中涉及职工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和保障机制;研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配套制度,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六)全面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坚决取消脱离实际以及加重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的评比达标项目,保留、合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评比达标项目,严肃查处利用评比达标活动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制定进一步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意见,确保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七)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做法,严禁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让的要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对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侵犯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