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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县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应当与省级相关规划相衔接。省交通主管部门通过组织或者参与审查等形式对市、县规划的编制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各类公路水路交通规划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规划编制工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委托或者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承担。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过程的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规划成果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编制与报批

  第十一条 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与相应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与协调。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等,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阶段性规划成果的评审,强化专家咨询和论证,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形成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报批。

第四章 实施与评估

  第十六条 规划经批准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向社会的发布、宣传、解释工作,以利于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编制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和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查的重要依据。未纳入规划或者与规划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实施计划或者不予通过行业审查。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的实施情况及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并适时提出滚动调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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