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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交计[2006]26号 2006年2月25日)


各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港口管理局,厅公路局、航道局、运管局、地方海事局,厅质监站、招投标办,厅规划研究中心:
  《江苏省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第3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到省交通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的行业管理。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具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或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
  本办法所称省级公路水路交通规划,是指本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省道以上公路网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四级以上干线航道网规划、公路枢纽规划、运输规划以及其他公路水路重点设施布局规划等。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规划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省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应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内公路水路交通规划与国家有关部委、其他省(直辖市)、省内有关部门之间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负责指导省内市际间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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