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科技发财[2006]39号 2006年6月1日)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动物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精神,按照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计生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科发财字[2002]95号文),因若干条款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实验动物工作发展的要求,经商各部门同意,即日起废止。
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加强本省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科技厅申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科技厅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