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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防火救援工作的通知

  三、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森林防火的综合能力
  各级要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切实抓好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森林防火救援训练,确保拉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落实森林防火力量。连云港警备区,舟桥第三十一旅要指定应急机动力量,民兵应急分队要担负森林防火任务。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镇江、淮安、扬州等市的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民兵组织整顿,视情组建一定数量的民兵森林防火救援专业分队,并将组建情况及时上报省军区司令部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
  抓好森林防火救援训练。结合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每年安排不少于3个训练日的森林防火救援课目训练,由森林防火部门进行指导,重点加强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和安全常识教育、装备器材的使用和维修保养,以及扑火的技战术运用训练。制定和完善扑火救灾行动预案,适时组织演练,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熟悉各种情况下的处置办法,不断提高遂行任务的能力。
  配好装备器材。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防火救援所需的装备器材,采取军地结合、以地为主,不足部分由军事部门提出需求,森林防火部门负责协调的办法予以解决,其管理与使用要按照地方和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搞好经费保障。森林防火的正常训练经费要列入年度计划,重大活动和演练采取上下结合、分级负担的办法,由军地双方共同解决。对在参与扑火救灾中伤亡人员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防火救援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防火救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门要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通报当地森林防火形势以及扑火救灾情况。对在扑火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加强组织指挥。各级要主动与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联系,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动用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火救灾行动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积极协调处理好与友邻部队、武警和其他参加扑火救灾队伍的关系,整合力量,科学用兵,确保扑火救灾效能。
  严格用兵审批权限。动用部队(含预备役)参加森林防火救援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5]20号)精神执行;动用民兵参加森林防火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兵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0]12号文件)和《民兵战备工作规定》(国办发[1999]36号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超越职权范围动用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更不准擅自动用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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