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竹林:大丛95元;中丛57元;小丛28元。
五、边角地补偿费
该项目用地造成征地红线外的边角田、边角地,线状用地按线状用地征地总额的3%包干补偿。此项补偿费主要用于征地中造成农户田地被切割、剩下小于0.3亩且难于耕种的土地补偿。
六、临时租地费及土地复垦费
该项目需要临时租地用于堆料厂、石厂、加工厂、修理厂、工棚等,租期约3-5年,租期满后该地块未经垦复无法复耕。为保障农民利益,租地费按每年250元/亩补偿,地上青苗、附着物按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土地复垦费按一次性1200元/亩收缴,并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七、弃渣场租金
该项目弃渣场主要用于工程产生的碎石渣及废料堆弃使用,所用地块基本无法复耕,应按所占地类征地标准给予补偿,并尽量选择荒地、劣地。
八、耕地开垦费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最低收缴标准下调30%执行,计2800元/亩,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计6333元/亩,该项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拆迁补偿费及拆迁管理费
零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海南西环铁路叉河至三亚段提速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有关费用概算方案》(琼府办明电〔2005〕31号)的补偿标准及项目所在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物数量、等级规格由项目业主、土地主管部门、拆迁户主三方现场确认;拆迁补偿费及因拆迁安置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业主单独列支。拆迁管理费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总额的3%收缴。
十、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及征地管理费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分别按线状用地与块状用地计收:线状用地按每公里15000元标准由用地单位支付;块状用地按块状用地征地补偿总额的3%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额的2.8%收缴。
十一、其他费用
(一)征地测量、定桩、制图费。根据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要求,用地报批必须提供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并要求图上四至清楚、权属界线准确、现状地类无误,须聘请专业测量队伍配合土地主管部门测量、放线、定桩、制图,费用标准按水利行业标准(SL290·20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第2·14·10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