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项目枢纽工程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琼府办〔2006〕24号)
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项目枢纽工程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项目顺利建设。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
项目枢纽工程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项目是国家“十一五”规划新增的九大灌区之一,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该项目按期开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定补偿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综合平衡,就该项目先期动工的枢纽工程用地,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按农作物年产值10倍测算)
(一)菜地:1800元/亩×10=18000元/亩。
(二)鱼塘: 2000元/亩×10=20000元/亩。
(三)水田:1300元/亩×10=13000元/亩。
(四)旱田:1000元/亩×10=10000元/亩。
(五)旱地:900元/亩×10=9000元/亩。
(六)园地:900元/亩×10=9000元/亩。
(七)林地:330元/亩×10=3300元/亩。
(八)其它地:500元/亩×10=5000元/亩。
(九)未利用地:300元/亩×10=3000元/亩。
(十)建设用地:按项目所在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经评估并适当下调后由项目业主另行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农作物年产值6倍测算)
(一)菜地:1800元/亩×6=10800元/亩。
(二)鱼塘:2000元/亩×6=12000元/亩。
(三)水田:1300元/亩×6=7800元/亩。
(四)旱田:1000元/亩×6=6000元/亩。
(五)旱地:900元/亩×6=5400元/亩。
(六)园地:900元/亩×6=5400元/亩。
(七)林地:330元/亩×6=1980元/亩。
三、青苗补偿费(按农作物一造收益补偿)
(一)菜地:800元/亩。
(二)鱼塘:10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