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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行使行政执法权,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必须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电力企业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视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护电保卫工作,落实内部护电保卫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发生。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大型车辆司机的管理教育力度,在给司机发放特种车辆驾驶证前,应与安监及电力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电力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日常监管中,要对从事起吊、挖掘、钻探等特种作业活动进行重点检查,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理。

  (五)各级发改、建设、交通、城管、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及时将新建项目地点通报电力管理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在核实满足相关规程规定,对电力设施安全没有构成威胁后,方可批准施工。使用起吊、挖掘、钻探、打桩等大型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出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必须经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安监、建设、质监等部门还要对靠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外力破坏。

  (六)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部门,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林业、绿化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林业、绿化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电力企业有权强制砍伐。

  (七)各级电力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废旧器材收购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政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重要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力度,严惩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

  (九)各类电力杆塔的管理维护工作归属各地电力企业,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登杆塔并架设线路。对穿越电力线路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传输线路,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以确保传输线路与电力线路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强制拆除。电力通信走廊内严禁架设电源线及安装一切设备装置。对新建传输线路需要借用电力杆塔或穿越电力线路时,应报电力管理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批准并履行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架设的,电力企业有权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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