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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切实保障电力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街头标语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全社会依法护电意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真正使保护电力设施行为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一是将电力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电力设施的条款,通过新闻媒体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居民社区和村镇进行宣传,使护电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将有关吊车、挖掘机、翻斗车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作业、安全作业的宣传材料发放到各车辆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通过各收费站、加油站、汽车修理厂等直接将材料发送到车辆驾驶员手中,增强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对各类严重危害、妨碍电力设施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案件及时进行曝光,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扯面广,涉及部门多,必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才能做到协调联动,超前防范,及时处理。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要积极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线通道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强制清除障碍。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等物品,设置废品收购站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实施处罚或责令强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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