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兑现就业援助的承诺,对于没能兑现承诺,或没有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以及棚户区回迁小区下岗失业人员因就业困难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领导、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建立通报调度制度。省政府实施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月通报和调度制度,通报调度情况同时抄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协以及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通报调度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将通报调度情况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县(市、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报表。
(二十五)实施检查巡访制度。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市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定期巡视暗访制度,每月要对10个社区的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在街道社区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省、市、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十六)加强考核监督。省政府将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实行分片包干,每个成员单位负责对一个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扶持。省直对口包干的责任部门,要及时了解对口包干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每个季度将对口包干市的工作情况向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一次书面报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监督考核。
(二十七)建立举报监督制度。省、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并在省、市主要媒体、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辽宁省就业培训网站上公布,畅通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各街道、社区都要把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定期在社区内公示,以便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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