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出重点援助,认真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十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政府开发的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回迁小区内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省市两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资源枯竭矿山比较集中的抚顺、本溪、阜新、朝阳四个困难地区,纳入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省财政按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70%给予补助。
(十二)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的比例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标准,用于解决其就业中的特殊困难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三)对利用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建立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市场和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基地的,其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并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在再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十四)对棚户区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创建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其从事货物(含农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收入,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手工作坊方式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纪人收购并销售手工业产品收入,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
(十六)对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按实际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
(十七)推广抚顺市政府做法,各市政府要积极开展有培训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所需经费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