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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业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控制畜禽产品药物残留,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活体、胴体、脏器、脂、骨、皮、头、蹄、蛋、生乳、血液等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工作。省、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机构负责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具体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和商品流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测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畜禽饲养单位和养殖户进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相关知识培训,向全社会宣传畜禽产品药物残留危害,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定期公布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结果。

  第七条 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执行省规定的地方标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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