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6年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通知
(成府发[2006]3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外经贸工作,现将确定2006年我市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重点出口企业的基本条件。
1.以2005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为依据,外贸流通公司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
2.连续两年以上有出口实绩,出口规模逐年稳定增长, 上年度出口增长率原则上保持在两位数以上。
3.产品质量优良,近两年出口货物在国外无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索赔事故,企业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二)出口潜力企业的基本条件。
1.以2005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为依据,外贸流通公司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美元;或以企业出口增长率为依据,2005年度出口增长率保持在两位数以上,2006年出口可望成倍增长的企业。
2.产品质量优良,近两年出口货物在国外无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索赔事故,企业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二、确定的2006年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
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成都锦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名单见附件2)为2006年我市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并作为外贸出口重点扶持对象。
三、对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扶持措施
(一)对企业融资给予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将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扶持对象,2006年对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信贷支持较2005年增长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