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
近年来,按照《
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依法依规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现象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止,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为争抢生源、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出现的与全面推进素质要求相悖的做法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教育系统的形象,影响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塑造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现就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1、停止公办改制学校的审批。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中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的规定,全省一律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2、规范改制试验学校的管理。已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实行“四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目前尚未做到“四独立”的,必须在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前实行完全独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清理整顿“校中校”的过程中,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严格规范学校招生、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