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4月28日 深府复办〔2006〕7号)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称复议机构)具体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时适用本规定。
本市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向复议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成立的有关证明文件、负责人证明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