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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11日 深科信〔2006〕47号)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apabilityMaturityModel/CapabilityMaturityModelIntegration,以下统称CMM)认证2级以上(含2级)的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CMM认证资助资金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列支。
  通过CMM 2级以上认证的,对企业实际支出的认证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标准如下:
  (一)通过CMM 2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通过CMM 3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通过CMM 4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四)通过CMM 5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已获得认证资金资助后又通过更高等级认证的,补级差部分资助。
  第四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复核和监管。
  第五条 在认证实施过程中,申请企业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CMM认证实施进度报告。
  第六条 在认证通过后6个月内,软件企业可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请资助资金,并到市科技和信息局受理窗口(设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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