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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2006)

  (3)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机场、码头、港口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注意防风;
  2.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4)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课、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
  防御措施:
  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2)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12-15时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3)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优先保障生活用电,临时避暑场所开放。”
  (十)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2)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十一)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同时废止。”
  三、增加的内容
  (一)增加一条为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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