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为贯彻执行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持续、统一,进一步完善《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决定对
《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的内容
(一)删除第一条的“《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字样。
(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五条。
二、修改的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冰雹、雷电、干旱、火险等十一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等媒体应当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预警和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市、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防御预案,组织实施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四)第八条修改为:“台风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