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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相结合的办法。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区分单位类型,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党政群机关和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征得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可优先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数量。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没有列入省政府下达计划的单位,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列入本地安置计划,并于7月底前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各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各中央驻琼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
  要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应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城镇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中央驻琼单位、省直单位的有偿转移金标准为:转业士官每名基数4000元×服役年限×2;退伍义务兵每名基数8000元×服役年限×2。各市县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要强化安置改革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进一步加大安置经费的筹集力度,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等安置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省直属管理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是:转业士官每名基数4000元×服役年限,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第一期退伍的,按满第一期的年限计算,从第二期起,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退伍义务兵每名基数8000元×服役年限。各市县退役士兵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但每人每年最低标准不得少于2000元。
  (二)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的安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要求复学的,应准予复学,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生待遇,人事劳动部门应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退役后要求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可在资格条件上适当放宽;事业单位招用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工作后,其军龄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应视作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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