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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6]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驻琼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录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高一期选取的士官;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军队编制改革,部分服役未满规定年限提前退役的士兵。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各地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兵役机关要及时做好预备役登记。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72号)执行。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市县、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清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形势和任务,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的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坚决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切实转变观念,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保2005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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