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开票的管理
(一)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需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的有关资料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的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代开票的范围仅限于机构地在本区县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或者车籍地在本区县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承运人在回程承揽业务时,应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证明,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完税后,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各区县局必须按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加强税收征管,不得多征、少征税款,严禁擅自降低税负。
六、开具发票的管理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区县局应做好发票换版的准备工作。从2006年8月1日起,《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有关事宜和培训市局将另行通知。
(二)开票单位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
七、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加强审核比对
各区县局要认真检查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进行软件更新,以保证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的正确、及时采集。市局将对各区县局的数据采集上报情况以及审核比对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
八、规范协查函的回复
在回复协查函时,必须语言准确、规范,并包含以下内容:有无此票,该票的真伪,是否为废票或丢失被盗发票,填开内容是否真实,交易是否真实,往来款项是否一致,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各区县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监管,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