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见附件1)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见附件2)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是总局加强营业税管理和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各区县局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对放松监管、争抢税源、违规减免的将严肃处理。
二、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认定,对不符合资格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新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要对其自备运输工具、帐簿的设置,发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工作底稿归档。一般情况下 , 建帐三个月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认定和年审办法》)第
三条第二款“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 万元以上”仅指自有运输工具提供的货运收入,不包括联运业务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输费以及挂靠、承包、承租人取得的运输收入(具备
《认定和年审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