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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现就切实做好全市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报告范围

  (一)5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虽然不足50人但有严重过激行为,如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住地;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堵塞交通道路;聚众冲击铁路、拦截列车;在公共场所或区域非法悬挂标语、呼喊口号、静坐请愿;拦截领导车辆等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集体进京或计划集体进京上访等。

  (二)自爆、自焚等造成社会影响的自杀事件;

  (三)死亡2人以上的各类生产事故;

  (四)房屋倒塌、道路塌陷、爆炸事故;

  (五)重大经济、治安及刑事案件;

  (六)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七)有人员伤亡或发生毒气、液体泄漏及损失较大的火灾事故;

  (八)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事件;

  (九)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风灾、旱灾、水灾和地震等自然灾情;

  (十)非典、禽流感、鼠疫、麻疹、霍乱或可能造成传播、继续蔓延的各种疫情;

  (十一)死亡2人以上或涉及15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十二)涉及外事、新闻、民族宗教和危害国家安全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它各类突发事件(故);

  (十三)需报告的其它突发事件(故)。

  二、认真执行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即时报告制度

  在发生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故)时,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在接报的第一时间报市政府政务值班室。情况不明的要先报告已掌握的情况,然后在续报时将事态进展、处置措施、事件(故)发生原因、造成后果、工作开展等详细情况报告清楚,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各区、县(市)对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不论与事件(故)发生单位有无隶属关系,均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实行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双轨制”,即在电话(传真)报告后,还要将有关情况通过市政府值班管理网络系统进行报告。市政府政务值班室设专人全天候值班(包括节假日),受理各类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值守人员在接到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同时向市领导报告,并随时续报有关情况。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需向市政府报告的各类应急信息,一律报市政府政务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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