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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非法集资和银行卡短信诈骗。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控,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网络炒汇以及洗钱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打击地下保单。
  六、探索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法制建设。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体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继续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形式的综合行政执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强化监管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查处在市场监管中失职渎职的案件。运用现代化技术强化执法手段,推进执法技术创新,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二)继续做好打破地区封锁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把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作为打破地区封锁的重要手段,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实现跨地区连锁经营、物流配送。
  (三)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坚持对内宣传与对外宣传、日常宣传与专题报道、正面引导与批评曝光、传统手段和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相结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业欺诈、打击传销等工作内容,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宣传。继续组织开展“诚信兴商”活动,通过“百城万店无假货”、“价格计量信得过”、“价格诚信”、“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诚信纳税”等诚信创建活动,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新风尚。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2006〕2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发展和完善以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记录、评估、公示、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体系,改善我省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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