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省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形成纪要,以政府阅件报送省政府领导,印发各级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以政府阅件报送省政府领导,印发有关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三)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安委会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认为必要时或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请求,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召开安委会联络员会议。
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议题是: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商议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印发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省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检查或专项督查。专项检查或专项督查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
(五)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六)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编印《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动态》,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传达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