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2006〕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省安委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3〕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安委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明确如下:
一、安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履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安委会因工作需要变更其成员单位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下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下发通知。
三、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建议青海省军区和武警青海省总队调集部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自治州(地、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