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要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对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分析,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完善相关法规,依法加强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制定促进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相关制度、办事规则、操作规程,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能、节水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重点耗能行业开展能效测评和能源审计,促进我省资源循环型经济规范有序快速发展。
(三)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是要制定和完善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的价格和税费政策,结合实际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定额取水加价等水价制度,适当提高城市污水费征收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积极推行峰谷分时、丰枯季节、中断负荷、限额用电超额加价等电价政策。
二是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税费政策。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规定,落实水资源费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各项措施。
三是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引导循环经济项目资金,并逐年增加。在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企业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地质勘探项目给予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同时,要积极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也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