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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选择和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主要途径。“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青海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循环经济理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循环经济项目建设为切入点,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核心,以建设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资源综合开发、有效配置和循环利用,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建立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和科技支持体系,积极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作用,建设具有青海特色的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坚持工业结构调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延长产业链,促进产业升级;
  --坚持在优先节约资源和废物产生减量化的基础上,促进环境无害化的废弃物循环回用和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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