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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
(内政办字[2006]147号 2006年5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6次常务会议议定的内容,现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123号)中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综合改革增加一项重点工作
  此次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增加一项内容,即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改革。
  (一)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按照国家规划有关要求,做好试点工作,制定试点方案,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科学制定和调整补偿方案,完善医疗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2006年,全区试点旗县要达到40%以上,力争使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扶助和医疗救助覆盖面达到50%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结合撤乡并镇工作,合理调整中心卫生院的布局。对国家投资兴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实行政事分开,改革财政供给保障办法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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