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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六)乡、镇、街道办事处为行政区划名称的通名,其专名一般应以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七)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巷、居民区、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名称,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八)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九)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十)不符合上述第四、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十一)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十二)不明显属于上述更名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程序

  (一)城镇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市区内跨行政区的街(路)巷名称,由市民政局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后,再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不跨行政区的街(路)巷名称,由所在区民政局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经所在区政府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核、论证后,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县(市)、矿区辖区内的由县(市)、矿区民政局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报县(市)、矿区政府审批。

  (二)居住区、商住楼等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提出报告。市区的,由区民政局审核、论证、提出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核、论证后,再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县(市)、矿区的,由县(市)、矿区民政局审核、论证、提出方案,报县(市)、矿区政府审批。

  (三)公园(含街心绿地)、自然景观的命名、更名,由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市区的,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县(市)、矿区的,县(市)、矿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县(市)、矿区政府审批。

  (四)桥梁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市区的,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县(市)、矿区的,县(市)、矿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县(市)、矿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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