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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石政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各类新生地名不断涌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业发展迅猛,生活居住区、商住楼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大量涌现,不仅增加了地名数量,扩展了城镇区域内点状地名和面状地名的管理空间,也丰富了城镇地名内容,提升了城镇文化品位。但从目前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看,仍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按照《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申请规划立项之前按照法定程序到所在行政区域的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群)名称审核及命名审批手续,而是随意起名并广泛在社会上使用和进行广告宣传,扰乱了城镇地名的日常管理工作,给地名的依法管理增加了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用外国的人名、地名冠名;二是名不副实,用夸大其词的名称冠名,名为“广场”,实则无场;三是重名、同音和谐音现象时有出现;四是名称不雅,文化品位不高;五是名称不规范,没有通名部分。以上现象的存在,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和国际地名标准化的原则,给社会交往和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不便,有损于现代化城镇形象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地名,推动全市地名规划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加强地名命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地名命名、更名的要求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和地名命名我市地名;

  (四)一个城区或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住区和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等,不应重名和同音,并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县(市)、区不以本辖区内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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