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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有关盟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真正做到财政投入到位,积极配合银行、教育部门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助学贷款。
  金融机构要从服务科教兴区战略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利用《管理办法》提供的优惠政策,扩大业务范围,互惠互利,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克服困难,简化贷款手续,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杜绝拒贷、惜贷、恐贷等现象,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力满足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
  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各旗县支行要落实本地区经办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并予以公布,方便学生、家长办理助学贷款;要设立助学贷款咨询电话,为贷款学生、家长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高等院校要按照《通知》要求,设立助学贷款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专人,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全程管理工作。要按时支付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要将诚信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本校借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协助督促借款学生及时还本付息,努力降低助学贷款风险。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
  各地区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建立扶困助学基金等途径,进一步开辟社会捐资助学渠道,引导、鼓励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活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完善资助工作制度,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开通“绿色通道”等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的政策体系。
  各地区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由民政部门牵头,整合救助资源,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资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按规定办理相关资助手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
  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为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困难,自治区将加强对各盟市领导实施助学贷款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考核,每年组织人民银行、教育、财政、银监局、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对各盟市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盟市所属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当地申请贷款与获得贷款学生、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资金落实、经办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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