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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从长远看,助学贷款将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助学贷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起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各盟市都要成立以行署、政府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局、民政、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本地区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这项德政工程、利民事业抓好、抓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通知》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做了重要调整、补充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并提高了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有利于减轻银行的贷款风险;贷款主体多样,方式灵活,简化了办理手续,贷后管理方便。当前,全区35所普通高校中,盟市所属的有14所,但仅有3所开办了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盟市要把开办所属高校和考入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动员到位,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统筹规划,密切结合,狠抓落实。条件成熟的高校要在2006年6月份以前开展工作;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此项工作要在我区各高校全面推开。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通知》和《管理办法》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全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按当年发生额的15%的比例给予银行适当补贴;贷款对象为被自治区境内普通高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贷款的方式要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采取信用或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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