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一)(二)(三)(四)确定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2006年9月底前,完成上述(五)(六)确定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
四、关闭标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非煤矿山企业
1.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关闭企业名单;
2.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办理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3.电力部门要停止生产用电供应,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4.有关部门要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处理;
5.妥善处置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遣散从业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关闭企业名单;
2.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办理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等手续;
3.电力部门要停止生产用电供应,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4.剩余危险化学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由当地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处置;
5.妥善处置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遣散从业人员。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关闭企业名单;
2.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办理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合格证等手续;
3.电力部门要停止生产用电供应,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4.剩余烟花爆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清理和销毁;
5.妥善处置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遣散从业人员。
五、职责分工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要成立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关闭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措施,并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公布依法关闭企业名单,依法查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