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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闭未取得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闭未取得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18号 2006年4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闭未取得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按时完成未取得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关闭未取得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要求,为确保按期完成我区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整改到2006年6月底前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依法关闭,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提高我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水平。
  二、关闭范围
  (一)2005年年底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2005年年底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2006年3月底以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四)2005年年底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五)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整改到2006年6月底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六)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整改到2006年6月底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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