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活动月中,要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各级人大要检查自治法及《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政府法制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自治法及《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宣传《规定》,使《规定》精神深入人心,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表彰活动。以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为契机,在活动月中,广泛深入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教育,开展“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教育,不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在活动月中,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新时期民族关系的特点,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切实把表彰活动搞好搞活。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构建和谐内蒙古,首先要把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放在首位。当前影响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相对落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就是不断把各族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各级干部要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切实抓好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的全面发展。今年是“十一五”的起步之年,要把党的民族政策真正落实到少数民族群众中去,在政策扶持和资金落实上要有明显进步。《规定》和《决定》中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资金扶持的政策,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把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帮扶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要解决特困少数民族群众“吃饭难、上学难、就医难”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解决城镇下岗的少数民族职工生活困难等具体问题,通过扎实工作,让少数民族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民族政策的温暖,感受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优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优越性。
三、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安排好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各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做到职责明确,安排周密、措施有力,并在经费上努力予以保障;各地区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按照自治区的安排意见制定出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此次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总结于2006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