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关于2006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意见》的通知
(厅发[2006]32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民委关于2006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3日
自治区民委关于2006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意见
(2006年4月11日)
2006年9月,是自治区第23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今年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是喜迎自治区成立60周年的活动月,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活动月,是我区民族工作在新起点上发展的活动月。开展好今年的活动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今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活动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区民族团结活动月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宣传贯彻《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决定》和《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认真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活动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去年5月中央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后颁发的《决定》,深刻阐述了新世纪新阶段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确定了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和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党指导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了全区民族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决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全面正确地领会会议和《决定》精神,以此进一步统一思想,指导实践,推动我区民族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二)切实贯彻《
民族区域自治法》,推动《规定》的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去年5月31日颁布施行的《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民族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对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驻自治区地方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和自主权,使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真正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