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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五)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中的治本作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的作用,加大预防腐败的治本力度。特别要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抓源头工作的督促检查,努力在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上取得成效。要认真抓好运用网络技术强化行政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监察的整体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当前要重点深化行政审批、财政体制、投资体制改革。要以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网络管理和监控系统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要加快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建设,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要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要清理和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大力气解决少数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等突出问题。要坚持改革和创新,抓住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制度建设,提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发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积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监察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把行政监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权运用、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运营、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的行政监察,做到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察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确保正确使用权力。
  (二)要认真落实监察机关负责人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监察机关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目前,我区尚有一些地区监察局长未能列席政府常务会,不能及时了解大局,无法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双派驻”的部门,务必于2006年上半年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部门行政会议的制度。一些地区把监察局长列为本级政府党组成员,这对发挥行政监察职能非常有利,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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