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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认真做好取消农牧业税费的相关后续工作。认真清理、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废止自治区涉及农牧业税征收的几个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规章制度,重点推进乡村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中的“公示制”、“公开制”、“公布制”等制度措施,决不准出现搞搭车、乱摊派等新的向农牧民收取的税费项目;健全减轻农牧民负担和落实惠农政策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农牧民直接补贴和补偿资金到位情况、依法规范流转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完善减负工作考核办法,并列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
  2.深化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在取消农牧业税和2005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全区国有农牧场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各种数据资料和基本情况做进一步核实,提出减免方案和补偿办法;进一步深化国有农牧场经营机制改革,制定减少国有农牧场对农牧工的企业管理性收费的具体措施;制定逐步分离国有农牧场办社会的具体措施。
  (二)继续积极稳妥地搞好苏木乡镇机构改革
  1.2006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苏木乡镇的撤并和人员竞争上岗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重点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加强对撤并苏木乡镇设立的办事(留守)机构的管理,办事(留守)机构一定要从服务农牧民出发,人员只能在新核定的苏木乡镇编制内安排,要制定3年内逐步撤销的方案;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划定农村牧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4类主体功能区;要做好行政村布局调整;以盟市为单位,制定严禁外地人口进入本盟市从事农村牧区简单种植和养殖的办法。
  2.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改变工作方式、方法的要求,切实转变苏木乡镇政府职能。进一步研究明确苏木乡镇的职责和权限,对苏木乡镇党政机构实行定职、定岗、定责,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研究县乡事权划分,理顺旗县设在苏木乡镇的机构与苏木乡镇的关系;切实加强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巩固改革成果,研究建立防止机构编制反弹的长效机制。
  3.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事业单位的作用,研究探索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在财力上切实保障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公益服务职能的正常发挥,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探索财政补助经费与公共服务任务挂钩的具体办法,搞活公益性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效能;要根据本地区农牧民的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等方式,结合落实鼓励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民办事业单位的发展,为分流人员和自主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发挥作用的平台。
  (三)认真搞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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