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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及经营管理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特许经营管理运作程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水、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对政府出资建设的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要公开向社会转让股权和经营权,股权转让比例要达到3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在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并符合自治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社会事业领域的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营利性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投资新办各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投资新办营利性文化、体育、养老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上述各类营利性服务机构,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的改制重组,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对开展跨地区业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
  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有实力并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股权,自治区大型企业转让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竞争性领域中小企业国有股份全部退出。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国企辅业改制和剥离办社会职能,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待遇。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营利性单位的企业化改制,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入股。要注重做好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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