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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2006)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时使用。
  3.本笔录所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不得缺漏。
  4.“时间_________________”:横线处应当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起止时间”。
  5.“调查人和记录人”: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字;如果适用一般程序,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分别签字。
  6.税务人员制作该笔录时,要客观、准确、详细地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署“上述笔录经核对无误”字样。
  7.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场在《陈述申辩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时间;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时间。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9: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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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                      │
├────────────┼──────────────────────┤
│受送达人        │                      │
├────────────┼──────────────────────┤
│送达地点        │                      │
├────────────┼──────────────────────┤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  │                      │
│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年  月  日  时  分│
├────────────┼──────────────────────┤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填发税务机关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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