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笔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
四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时使用。
3.本笔录所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不得缺漏。
4.“时间_________________”:横线处应当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起止时间”。
5.“调查人和记录人”: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字;如果适用一般程序,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分别签字。
6.税务人员制作该笔录时,要客观、准确、详细地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署“上述笔录经核对无误”字样。
7.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场在《陈述申辩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时间;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时间。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9: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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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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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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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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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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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 │ │
│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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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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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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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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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税务机关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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