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内打“√”,如果是在银行缴纳在“□2”处打“√”。
(5)“向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附件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__________地税( )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处罚决定
(一)
1.
2.
(二)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__________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置。